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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通商会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02镇江南通商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镇江南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设立监事一名,监督商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协会活动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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