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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通商会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02

镇江南通商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镇江南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设立监事一名,监督商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协会活动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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