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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通商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02

镇江南通商会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范围

      1.商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活动的确定;

      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单位、个人评优与惩处;

      3.换届及章程修改的决定;

      4.重大人事调整与变动。

(二)民主决策的议事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通过商会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的形式进

        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须由主持人或秘书处会前通 知,并原则要求全体常务理事或全体理事参加,应到会的理事实际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时,举行的决策  会议有效。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有不同意见应该认真探讨,必要时暂缓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交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定决议,理事会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民主决策表决的方法

        商会理事会议或会员大会进行民主决策表决时,视情采取无记名投票,按差额选举得票不低于实到人数的1/3,决策方可通过。

 (四)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民主决策确定的事项,要按照决定的意见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需要协同配合的应相互支持配合,避免各行其是。

       2.凡决定事项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

       3.坚持群众监督,同时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4.对来不及集体决议的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会长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5.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落实科学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