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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通商会信、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03

镇江南通商会信、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本会印章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1、本商会规定所述印章,指商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章、财务印鉴章。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印章,暂不刻制,并适用本办法。

    2、商会印章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按权限审批,用章留档、登记备查制度。

    3、秘书长是本商会印章管理的直接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4、秘书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登记。多印章共同使用方能生效的财务专用章,应该根据职责分工,分散专人保管,分别登记存档。

    5、商会公章应经会长批准,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印鉴章由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及秘书长批准,由受托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

    6、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性往来信函,应统一编号后,方可用章,并应留有底联存档备查。杜绝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等。

    7、商会不给任何单位、企业、个人担保借款、贷款业务,不允许因上述项目出具公章。

    8、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可控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将印章带离商会办公场所。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使用公章时,必须申请并写明原因,并由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事毕及时归还。

    9、凡因印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本规定自办公会通过之时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