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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05镇江南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商会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镇江南通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2、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接受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二、财务管理体制
1、本商会财务管理由会长和秘书长负总责;
2、本商会财务设出纳、主办会计各一名,秘书长负责对发生的财务行为进行审核,并报会长批准。
三、财务工作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检查监督;
2、商会收入来源是依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或社会捐赠和资助;
3、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4、加强用途管理,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与商会无关的项目不得在商会经费中支出;
5、与财务管理相关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会长和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6、出纳人员必须保管好所有银行原始凭证(如:空白支票、汇票等),保管好备用金,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一次,确保账款相符,防止收支不清和差错的发生,杜绝私自挪用和其他不法行为。
四、收入管理
(一)商会经费收入管理原则。
1、商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增收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2、商会收取会费的标准依照相关部门关于会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执行;
3、商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捐赠和资助;
4、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二)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必须开具加盖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账户。
1、会费。按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8万元,副会长单位3万元,理事单位1.5万元,会员单位0.2万元。
2、捐赠和政府资金收入。指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指商会开展技术、信息的咨询和服务;进行登记、签证、评审、人才培训以及承办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招商会,出版刊物的收入;
4、有关单位委托商会承担某项活动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5、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五、支出管理
(一)商会经费支出管理的原则
商会遵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而出,略有结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本会的经费使用,按照《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事业经费支出
(1)业务经费支出:指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亦即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包括会议费(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邮电费、工作人员薪酬、专职人员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商会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现行的差旅费和会议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有偿服务成本支出:指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包括商会开展技术、信息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承担委托业务、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
(3)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2、管理费用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补贴、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在商会挂职、兼职的人员,商会可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2)社会统筹支出:专职工作人员的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方面的费用;
(3)公用费用支出:办公费(含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及商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差旅费;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4)其他合理支出。
(三)本会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1、由经办人填报,副秘书长审签,秘书长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原始凭证和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2、属于特殊用途及数额较大的开支(单项开支金额超过5000元的费用)应有预算,特殊情况下应报会长和秘书长审批;
3、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
4、报销时间:原则上为每月1—25日,每周一、五报销。
六、预决算管理
年初,秘书长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并经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七、资产管理
(一)商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商会负有保护、管理资产的权利和责任;必须确保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合理配置。
(四)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等管理。
(五)商会购置、处置的资产在5000元以上的,应向会长和秘书长专题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购置、处置。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六)商会秘书处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会长办公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剂处置。
(七)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八、财务管理组织
(一)商会秘书处设财务出纳和财务主管职位,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兼任。
(二)出纳的主要任务是登记会费收入、捐赠费和其他款项的收款、收入、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日结;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
(三)商会设立一个基本户,根据需要可设立一个一般户等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商会从事经营性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五)商会日常财务管理由副秘书长负责,财务印鉴由出纳和财务主管分别保管。
九、财务监督管理
(一)商会的财务管理情况在每次会长办公会上报告,每年一次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财务工作接受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会员单位有权查阅商会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度财务情况在下年度第一次会长办公会上公布。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5000元以上)须报请会长和秘书长研究批准后执行,并定期接受会长办公会的监督。
(三)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商会终止前,须在市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随着本会事业的发展,可适时修改本制度,修改后的制度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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