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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南通商会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23

镇江南通商会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商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4、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5、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9、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商会一律不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10、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1、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12、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1、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实施会计核算办法。

  2、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

  3、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属于特殊用途及数额较大的开支(单项开支金额超过5000元的费用)应有预算,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5000元以上)须报请会长和秘书长研究批准后执行,并定期接受监督。

        第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1、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2、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3、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 收支款的管理

       1、应收款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应收款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3、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5、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6、支出严格按照《镇江南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商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2、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因人员调整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组成。